开发商未开发票引发投诉,大兴地税局被判须履行查处职责
本报讯 (记者陈俊杰 通讯员龙非 王文波)开发商收取燃气初装费、契税等1.4万余元后,以代收为由,拒绝为业主开具发票。大兴地税局答复业主,称“代收行为不开发票合理”。业主刘先生以不履行职责为由,将大兴地税局推上被告席。
一中院昨日宣布,该院否定了税务部门“合理说”,认定大兴地税局未履行职责,要求地税局重新查处此事。
业主1.4万仅换来收据
2002年10月,刘先生在大兴区旧宫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为北京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
向开发商交纳了燃气初装费、契税等共计1.4万余元后,刘先生仅收到了开发商开出的收据,却没有发票。
美晟一分公司表示,上述费用是该公司代相关单位收取,所有费用均已全额转给实际收款单位,因此没有开具发票的义务。
刘先生不认同该说法,随后向税务部门投诉。
大兴地税局调查后答复刘先生:“您所反映的收费情况属代收行为,排除了企业偷漏税的问题。关于企业不规范开具票据的问题,将协调一分公司及有关单位补开。”
对此,刘先生认为,大兴地税局未履行查处职责,于是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刘的诉讼请求。刘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终审要求被告重新查处
二审中,大兴地税局坚持“企业收费属于代收行为,没有开具发票的义务”的答辩意见。
大兴地税局的说法没有得到一中院法官的认可。一中院认为,大兴地税局所称“代收行为即包含着企业没有开具发票之义务”的含义,没有法律依据。
一中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责令大兴地税局就刘先生关于开发商不依法开具发票的举报履行查处职责。
发票纠纷改判流程
开发商收取业主刘先生1.4万余元后,以代收为由拒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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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向税务部门投诉开发商。大兴地税局认为企业收费属于代收行为,无开具发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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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起诉大兴地税局未履行查处职责,一审被驳回后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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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撤销一审判决,责令大兴地税局就刘先生的举报履行查处职责。